医院污水的收集、水量、水质
医院污水的收集
(1) 新(改、扩)建医院,在设计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时应考虑将医院病区、非病区、传染病房、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别收集。
(2) 特殊性质污水应单独收集,经预处理后与医院污水合并处理,不得将特殊性质污水随意排入下水道。
医院污水水量及水质
无实测数据时,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可类比现有同等规模和性质医院的排放数据,也可根据经验方法或数据进行计算获得。
有特殊用水需求的医院,污水排放量可根据特殊用水需求情况适当增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应在实测或测算的基础上留有设计裕值,设计裕值取实测值或测算值的10%-20%。
医院污水水量
(1) 按用水量确定污水处理设计水量
新建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按照医院用水总量的85%-95%确定。医院用水量可根据GB50015医院分项生活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确定。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计算公式如下:
(2) 按日均污水量和变化系数确定污水处理设计水量
新建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水量亦可按日均污水量和日变化系数经验数据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医院污水进水水质
当医院污水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下表的经验数据。
医院污水水质指标参考数据(单位:mg/L)
医院污水排放水质要求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GB 18466-2005中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GB 18466-2005中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GB 18466-2005中表2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GB 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